员工患职业病,所在单位先安排其待岗培训,后预退休养,所发工资低于原岗位工资。所在单位补发了差额。员工与用人单位在享受待遇项目仍有分歧。法院认为,该员工已经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以不补发工资。但所在单位承诺补发,法院照准,少算给劳动者的工资仍应补上。
化纤公司员工郝某,1970年12月进厂工作,1997年被确诊为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职业病。2001年8月,化纤公司把郝某安排到单位自办的劳务站,每月工资为600元。2002年12月2日,化纤公司与郝某签订预退休养协议书,期限为从签订之日到2005年2月1日。2003年经市劳动部门鉴定为10级伤残。2005年3月9日,经批准,化纤公司为郝某依法办了退休手续。
经多次协商,化纤公司与郝某签订了协议,为郝某补发了2002年12月至2005年2月的月工资差额、月奖金;2004年1月至2005年2005年2月止的级差工资;补发了一个月预退与在岗工资差额;补发了工资调整后的差额。
化纤公司花钱买和谐。但郝某还是不买账。郝某认为,补是补了,但养老保险金无法补缴,应当由公司把单位应交的部分清算给个人。还有部分工资计算错话漏发。
法院认为,化纤公司安排郝某到劳务站,属于合法待岗培训。预退休养协议书符合国务院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预退休养有效。郝某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不能要求补发在劳务站、预退休养期间与在岗期间的工资差额。现化纤公司自愿补发,属于对自已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现化纤公司计算错误,少算了一个月的工资差447元,一个月级差16元,以及退休当月工资600元。少算共计1063元,应当补发给郝某。
笔者注意到,化纤公司对郝某的安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一)在岗;(二)劳务站;(三),预退休养;(四)退休。郝某的核心意思是把在(二)、(三)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福利恢复到在(一)期间的状态,化纤公司基本上满足了劳动者的要求,但法院认定,虽然化纤公司无法定义务补发工资等差额,但该公司与郝某有协议,补发就有了合同依据。这是合理的。但法院的判决没有说明,为什么不存在补缴部分养老保险金的问题。事实上,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三,补缴部分养老保险金与住房公积金问题,法院都不受理。
关键词
预退 职业病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衡阳律师罗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