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专科医院邀请其他医院的检验专业的退休人员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岗位和报酬。后来因内部经营出现问题,医院关闭了化验室,退休人员无法上班。退休人员告要求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发卫生津贴等,法院认为,返聘合同解除没有经济补偿,卫生津贴可以补发。
奇业骨科医院成立之初急需专业人才,经邀请,在其他医院工作的智安任愿意提前10年办理退休手续,到奇业医院从事化验室检验工作。2006年,月工平均工资794元,除了2001年签订了劳动合同外,其他年份都没有签合同。
奇业医院的股东与承包者发生矛盾。2007年11月17日,奇业医院决定关闭一些科室,老智的化验室也在其中。奇业医院把化验室大门锁住后,老智无法上班,待岗在家。拖到2008年9月27日,奇业医院才得以与老智办理交接手续。奇业医院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前,老智还向仲裁委申请过。老智要求有二:1.支付经济补偿金23026元;2.补发卫生津贴9500元。
法院认为,奇业医院聘用智安任离退休人员,引起的劳动争议,如果有协议按协议约定处理,没有协议的,可以参照劳动法。根据劳动部办公厅有关文件,返聘协议解决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卫生津贴没有文件说不可以发,所以应当发。奇业医院没有举证证明已发了这项津贴,视为没有发,应当发。法院判决,奇业医院给智安仁补发卫生津贴9500元。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利于返聘人员的,但法院对本案的定性还不太明确。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雇佣)关系?法院一方面从程序上认定本案的仲裁时效没有超过;另一方面,在实体上,不同意直接依据劳动法进行处理。程序上是劳动争议,实体上不是劳动争议,这是法院判决的不一致的地方。
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按劳务关系处理实际上应按合同法处理,不能参照劳动法,更不能依据劳动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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