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招待所在外来女工休产假后,不提供工作岗位。外来女工要求支付拒之门外期间的工资,招待所以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为由一口回绝。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外来女工是被拒绝上班,还是懒散怠工?招待所掌握事实信息,举证能力优于劳动者,应当由招待所承担举证责任。
2000年9月1日,某招待所招用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张女士,从事客房服务员工作。张女士不属招待所编制内职工,因此,招待所与张女士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给张女士缴社会保险费。招待所给张女士发了员工工号牌。2007年1月26日,招待所制定公布《考勤管理规定》,该考勤管理规定适用所有员工,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2007年7月26日,因生育,招待所批准张女士休产假申请。起止时间是2007年8月1日起两足月。2007年11月1日起,张女士没有在招待所工作。2008年1月16日,张女士提出仲裁申诉。2008年3月,张女士收到仲裁裁决不服,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支付2007年11月1日至申诉日间的工资及25%的赔偿金,补缴从进所月到申诉月的社会保险费,确认劳动关系在申诉日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张女士主张招待所在其休产假期间,其班长职务被人替代,招待所没有安排其他工作,直接拒之门外。为此,张女士提供了“部分工资明细”,以证明自已曾担任过接待科班长。又申请法院调取2007年11月30日前的考勤表,法院同意并向招待所送达“调查取证函”,责令招待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但招待所仅提交了2007年11月份的《员工签到(离)表》。张女士表示,该签到表不是本人的签到表,应当提供自已签字的考勤表。
法院认为,招待所持有但却不依通知全面提供考勤表,致使无法通过产假之前的考勤表、产假之中以及产假之后的表格来查明本案的核心焦点:张女士在产假期满后,是招待所拒绝其工作,还是张女士未要求继续工作。因此,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5条,推定张女士的主张成立。法院判决全部支持张女士的请求。
笔者评析:张女士有事实主张,即自已的职务被人顶替,招待所没有安排其他工作,直接把她扫地出门。这个事实主张,应当证明三个点:(一)有班长职务;(二)用人单位派其他人从事自已原来的职位;(三)没有安排其他工作。根据本案的举证情况,第(一)点有班长职务,张女士提交了“部分工资明细”,得了法院的确认。第(二)点,张女士申请法院调查2007年11月30日前的考勤表,获得了法院的准许。因用人单位只提供了一个月的考勤表,无法查明真相。法院归咎于用人单位,让其承担不利后果,合理合法。至于第(三)点,张女士是无法举证的,如果用人单位说已另有安排,劳动者不来,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
关键词:考勤表 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 合同解除 衡阳律师罗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