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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注意事项
2012/7/7 17:09:59

一、实施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年休假时间及条件

(一)年休假时间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劳动合同等材料为依据。

(二)年休假条件

1、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

2、新进用人单位且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折算后超过1整天的(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应享的年休假天数)。

3、享受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

4、请事假(不含探亲、婚假、产假)累计20天以下(含20天)且扣发工资的。

5、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不含工伤停工留薪)累计2个月以下的(含2个月)。

6、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不含工伤停工留薪)累计3个月以下的(含3个月)。

7、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不含工伤停工留薪)累计4个月以下的(含4个月)。

8、职工未提出不休年休假书面手续的。

三、安排、申请年休假程序

(一)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程序

1、每年12月底制定下年度年休假计划。对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进行测算(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除外),将测算后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提出拟安排休假的意见;

2、将测算情况和拟安排意见与职工进行核对并征求意见(重点是跨年度休假或以资代休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3、确定年休假计划,报企业领导审批;

4、考勤、备案。

(二)职工主动申请年休假程序

1、职工向企业提出申请;

2、企业批准,安排好工作;

3、考勤、备案。

四、与年休假相关的待遇及计算方法

1、年休假期间按正常工资发放。

2、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

3、日工资收入=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天。

五、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年休假的处理

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支付工资报酬(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应享受年休假天数—当年已安排休假天数)。

已安排年休假且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扣回。

六、对劳务派遣工年休假的处理

劳务派遣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劳务派遣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劳务派遣工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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