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民老李,2009年4月13日,应聘到一家装饰公司做装修工,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当年9月份公司因经营效益不好,遂安排老李待岗停工,并停发了他的工资。期间,老李多次联系公司,均被告知没有岗位可供安排。直到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一直也没有跟老李联系。前天,老李致电本报,咨询自己该怎么办?
对此,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娟表示,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单位应根据停工时间,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等情况支付相应报酬,但不得停发工资。因此,单位不给老李发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同时,王律师表示,老李若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注意收集单位让其停工待岗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