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梵
  年龄:21  |  最高学历:本科  |  简历编号:223322
  性别:女  |  民族:汉族  |  生日:年月日
  政治面貌:群众  |  籍贯:衡阳  |  现居住地:衡阳
婚姻状态:保密  |  身高:158厘米  |  健康状况:优秀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已设置隐藏
简历最后更新时间:2023/6/15 15:44:19
简历状态:正常
意向岗位:人事专员+律师助理+假期工
工资意向:2000-3000元 工作经验:1年 期望的工作性质:全职
目前职业状态:待职 期望工作地区:衡阳
毕业院校: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 学历文凭:本科 专业类别:法学类
外语语种:英语 掌握程度:初级 专业名称:法学
教育及培训经历:2019年-2023年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
工作经历:2022年5月-2022年12月在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
自我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故试用期也应当书面约定,口头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口头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书面合同中不包含试用期条款,用人单位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满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些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放弃了试用期,双方劳动关系中不存在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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