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部门优惠政策
1、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从开业之日起,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逐年审核批准,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此项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范围:家庭清洁卫生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咨询;为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搬家、送餐、理发、维护维修、杂货摊点、体育健身、保安保洁保绿以及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劳务服务等。
2、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2年。
3、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收所得税。
4、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
(以上四条见湘政办发〔2001〕16号文件)
5、下岗职工承包荒山、荒水、荒地、荒滩,按政策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土地使用费(湘发〔1998〕 12号)。
6、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开业1年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给予优惠支持(湘发〔1998〕12号)。
7、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税务登记费"减半收取(湘价费字〔1998〕第99号)。
二、财政部门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租赁或占用国有资产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1至2年国有资产租赁或国有资产占用费(湘发〔1998〕 12号)。
三、物价部门优惠政策
1、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管理费一律减半收取。
2、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验资、评估、鉴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以上两条见湘价费字〔1998〕第99号文件)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惠政策
1、下岗职工可享受免费培训一次。免费职介三次的待遇。
2、下岗职工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免收培训费、职介费。
3、下岗职工办理劳动事务代理时,免收代理服务费。
五、工商部门优惠政策
1、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半征收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湘发〔1998〕12号)。
2、申请工商登记注册的要优先受理,简化和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下岗职工在经过批准后,可以从事临时经营。
4、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工商个字〔1998〕120号)。
6、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营业执照"工本费和"开业登记费"减半收取(湘价费字〔1998〕第99号)。
六、金融机构优惠政策
1、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湘发〔1998〕12号)。
2、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经济实体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银发〔1998〕278号)。
七、教育部门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生活特别困难的,其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湘发〔1998〕12号)。
八、公安部门优惠政策
1、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驾驶证"、"非机动车牌证"的工本费减半征收。
2、下岗职工报考汽车驾驶证考试时,考试费用减半收取(湘价费字〔1998〕第99号)。
九、卫生部门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工本费减半收取(湘价费字〔1998〕第99号)。
十、文化部门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工本费减半收取(湘价费字〔1998〕第99号)。
十一、新闻出版机构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书刊经营许可证"的工本费减半收取(湘价费字〔1998〕第99号)。
十二、交通部门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公路运输营业证"的工本费减半收取(湘价费字〔1998〕第99号)。
十三、环保部门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从事饮食加工、印刷等职业,只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排污费免收(湘价费字〔1998〕第99号)。
十四、人防部门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免收"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湘价费字〔1998〕第99号)。 |